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贾占国与王泉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占国,王泉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贾占国,男,44岁。委托代理人:陈丽娜,女,28岁。被申请执行人:王泉利,男,31岁。本院在执行贾占国与王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4月25日被执行人王泉利自动履行了人民币五万元整,并交付给申请人贾占国。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贾占国与王泉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友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友民商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仁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朋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