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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执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柏京与被执行人莫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柏京,莫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8执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柏京。被执行人莫海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京柏与被执行人莫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12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408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溯审判员 彭卫东审判员 王孝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夏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