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行终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赵房成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房成,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行终119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房成,男,汉族,1966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委托代理人苏敦池,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法定代表人黄玉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守龙,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干部。委托代理人詹瑜璞,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房成因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批复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行初字第126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房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本案中,赵房成处分其上诉权利,��不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房成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行审 判 员  支小龙代理审判员  周凯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