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杨与邓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杨,邓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394号原告:杨杨,女,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严防,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斯,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丽芳,女,汉族,1956年9月28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杨杨与被告邓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杨杨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杨杨负担。审判员 陈 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