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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杨与邓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杨,邓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1394号原告:杨杨,女,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严防,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斯,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丽芳,女,汉族,1956年9月28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原告杨杨与被告邓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杨杨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杨杨负担。审判员 陈 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伍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