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雨执字第6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雷跃诉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跃,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雨执字第609-4号申请执行人:雷跃,男,195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黎平,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跃与被执行人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雨民初字第22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在拆迁款。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代理审判员 欧 云审 判 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旭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