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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胡庆萍与贵州省毕节市国家税务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庆萍,贵州省毕节市国家税务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1160号原告:胡庆萍,女,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余英民,均系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国家税务局(组织机构代码:00965075-5),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路上段。法定代表人:杨毅,系该局党组书记、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书榕,系贵州毕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庆萍与被告贵州省毕节市国家税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7年5月16日,原告以“起诉的事实有重大变动将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且还有新发现的证据要准备”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庆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胡庆萍负担。审判员  朱曼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