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2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2452徐州黑石商贸有限公司与丁在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黑石商贸有限公司,丁在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2452号原告:徐州黑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鱼市。法定代表人:韦芳,该公司经理。被告:丁在恒,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黑石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在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黑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黑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徐州黑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广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东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