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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张方莉与刘成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都,张方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刘成都,男,生于1984年8月28日,汉族,贵州省道真县人,小学文化,住道真县。被执行人张方莉,女,生于1987年6月25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高中文化,住余庆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方莉申请执行刘成都离婚纠纷一案,协议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张方莉支付子女抚养费30000元(已当庭支付5000元,剩余25000元由被执行人张方莉于2017年1月31日前支付);由张方莉承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通过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2、向余庆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方莉无房产和其他不动产;3、将被执行从张方莉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4、经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刘成都通过微信交换意见,刘成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张方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永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