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3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崔华罗与安徽麦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龙道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华罗,安徽麦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龙道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3373号原告:崔华罗,男,194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安徽麦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法定代表人:龙道仓。被告:龙道仓,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崔华罗诉被告安徽麦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龙道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崔华罗诉称,2013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合作购买协议》,由崔华罗出资人民币50000元认购被告经营管理的位于合肥市肥东县陈集镇现代农业示范园美国竹柳苗木2.5亩,被告负责崔华罗认购的所有苗木养护和栽培,崔华罗不参与任何经营管理,苗木的销售也由被告负责,被告保证崔华罗认购的美国竹柳苗木每亩年收益人民币10000元,并承诺在2014年6月25日支付人民币12500元,同年12月25日支付62500元整,并约定如单方违约,应按合同金额的20%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崔华罗多次向被告催要并要求将认购2.5亩苗木交付崔华罗管理或销售,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推卸,不予理会,至今未果。2016年元月12日,崔华罗再次找到被告商讨相关事宜,龙道仓向崔华罗出具证明一张,并承诺在2016年12月30日前还清上述本息、收益、违约金等款项,期限届满后依旧没有任何进展。被告单方违约行为,致使崔华罗遭受较大损失,为维护崔华罗合法利益不再遭受侵害,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投资本金人民币50000元,收益人民币25000元,利息人民币29000元(利息算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7年5月25日,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合计人民币104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00元;3、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位于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安徽麦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被告龙道仓住所地位于安徽省肥东县。本案《合作购买协议》的合同履行地位于安徽省肥东县,均非合肥市庐阳区。崔华罗仅以与其案件有相似情况的余国柱在本院起诉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文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