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2350张文文与陆保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文,陆保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350号原告:张文文,女,1987年3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陆保超,男,1988年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告张文文诉被告陆保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文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