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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2350张文文与陆保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文,陆保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2350号原告:张文文,女,1987年3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陆保超,男,1988年0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原告张文文诉被告陆保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文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