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9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国亮与韩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亮,韩玉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民初41号原告:赵国亮(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告:韩玉龙(公民身份号码XXXXXX),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原告赵国亮与被告韩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国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玉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赵国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赵国亮与韩玉龙是朋友关系,2013年韩玉龙说家中有事用钱,向赵国亮借款50000元,赵国亮将钱转账给韩玉龙。一年后,韩玉龙未还款,2014年7月20日,韩玉龙给赵国亮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5年3月1日还款。逾期,赵国亮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韩玉龙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故无辩称。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韩玉龙向赵国亮借款50000元,2014年7月20日,韩玉龙给赵国亮出具欠条一张,约定2015年3月1日还款。逾期,韩玉龙未偿还欠款。本院认为,韩玉龙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韩玉龙与赵国亮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韩玉龙作为借款人理应偿还借款,故对赵国亮主张韩玉龙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韩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赵国亮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韩玉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洋代理审判员 郇迎迎人民陪审员 杜凤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