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啸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啸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民初3399号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会展大街与昆山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陈文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书元,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元可,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王啸宇,男,住长春市朝阳区。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啸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书元、唐元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2.判令被告给付2016年度物业管理费935.00元(其中包括物业费803.00元、垃圾处置费84.00元、公共照明费48.00元)及利息;3.判令被告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年足额缴纳物业费。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是:被告于2010年8月购买位于长春市朝阳区富腾安达天下小区×××室住房(建筑面积66.94平方米),同期与原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费收取标准为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00元,垃圾处置费每户每月7.00元,公共照明费每户每月4.00元。被告自2010年至2015年一直正常缴纳物业费,2016年度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及垃圾处置费、公共照明费等费用,现已拖欠费用总计935.00元。被告未到庭应诉。原告出示的证据有:物业合同1份、律师函1份、居住证明1份,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根据上述证据,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经建立了物业合同关系,被告应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纳物业费,否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起诉的部分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啸宇签订的物业合同有效。二、被告王啸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拖欠的935.00元物业管理费用(包括物业费803.00元、垃圾处置费84.00元、公共照明费48.00元)及利息,利息以935.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给付完毕之日。三、驳回原告吉林省家天下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王啸宇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邢子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