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1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国迁与袁守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迁,袁守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1666号原告:张国迁,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身份号码:×××。被告:袁守功,男,54岁,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迁诉被告袁守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迁与被告袁守功以庭外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迁撤诉理由正当,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国迁负担。审判员 白小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