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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福刚与黄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刚,黄春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1228号原告:李福刚,男,1970年1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九三管理区4委**号。被告:黄春成,男,1987年3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九三管理区4委**号。原告李福刚与被告黄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福刚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福刚负担。审判员  赵国武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