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02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福刚与黄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刚,黄春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02民初1228号原告:李福刚,男,1970年1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九三管理区4委**号。被告:黄春成,男,1987年3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北林区九三管理区4委**号。原告李福刚与被告黄春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李福刚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福刚负担。审判员 赵国武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