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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3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广西玉林大自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广西玉林大自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黄代舜,何洁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3执4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住所地:玉林市民主中路257号。负责人:彭春祥,行长。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大自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广场东路海达三区1栋3-4号。法定代表人:黄代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代舜,男,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何洁萍,女,197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大自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黄代舜、何洁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3民初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该执行案系(2016)桂0903执575号案件的系列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大自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黄代舜、何洁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大自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黄代舜、何洁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7万元、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支付借款利息、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受理费9059元,负担申请执行费7086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大自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黄代舜、何洁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该执行案(2016)桂0903执575号系列案对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大自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黄代舜、何洁萍财产查控情况,作以下处置: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大自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号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利证书号:玉国用(2012)字第01000194号】、查封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大自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号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权利证书号:玉国用(2012)字第01000196号】、查封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大自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一幢(10层);查封被执行人黄代舜所有的座落于广西××区××大道广源国际社区11号楼2单元2603号房屋一套。由于本院对上述房地产是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对上述房地产采取拍卖等处分措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大自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桂K×××××号长安牌小型汽车一辆,由于未能扣押车辆,无法对上述查封的车辆采取拍卖等处分措施。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黄代舜持有的玉林三山坡农业实业有限公司40%的股权、持有的广西鸿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持有的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0%的股权。由于本院对上述被执行人持有的玉林三山坡农业实业有限公司40%的股权、持有的广西今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0%的股权系属于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对上述股权采取拍卖等处分措施。四、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大自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具体详见清单),已由(2017)桂0903执483号进行处置。五、1、冻结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大自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在玉林市信用合作联社玉州分社的账户50×××10并划拨该账号的存款人民币91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成均营业所的账户20×××79;在招商银行南宁分行的账户77×××85;在招商银行南宁分行东盟支行的账户77×××88;在招商银行南宁分行朝阳支行的账户77×××77;在招商银行南宁分行朝阳支行的账户77×××10,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2、冻结被执行人黄代舜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中鼎分理处的账户00×××23;在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的账户62×××40;在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分行营业部的账户62×××10、62×××12;在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市城郊支行的账户62×××17;在中国农业银行南宁沁景苑支行的账户62×××12;在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市金穗分理处的账户62×××15;在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市福绵营业所的账户62×××10;在中国民生银行南宁分行的账户50×××37并划拨该账号的存款人民币101.42元;在中国银行玉林分行的账户46×××75;在中国银行玉林市教育路支行的账户62×××97并划拨该账号的存款人民币21.59元;在中国建设银行玉林铁路支行的账户43×××82;黄代舜在中国建设银行玉林分行的账户62×××62并划拨该账号的存款人民币6.61元;在玉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州分社的账户50×××08并划拨该账号的存款人民币998.28元;在玉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账户50×××30;在玉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成均分社的账户50×××00并划拨该账号的存款人民币11.5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玉林市火车站支行的账户21×××12并划拨该账号的存款人民币122.29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的账户21×××78并划拨该账号的存款人民币84.27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玉林分行银行卡中心的账户62×××98并划拨该账号的存款人民币0.06元。3、冻结被执行人何洁萍在中国建设银行玉林光明支行的账户62×××12并划拨该账号的存款人民币663.17元;在中国建设银行玉林玉州支行的账户62×××33;在招商××××商务区支行的账户62×××71;在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分行营业部的账户62×××67、40×××35并划拨该账号的存款人民币4.32元、6228480840665827019并划拨该账号的存款人民币4.32元;在玉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账户50×××82;在玉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江信用社的账户50×××81并划拨该账号的存款人民币415.89元;在中国工商银行玉林玉桂支行的账户21×××40并划拨该账号的存款人民币60.10元。综上所述,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黄代舜持有的广西鸿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0%的股权及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大自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已由(2017)桂0903执483号进行处置,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玉林大自然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黄代舜、何洁萍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丘耀辉审判员  李凌锋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