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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罗六华诉曹绍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六华,曹绍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81民初664号原告:罗六华,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勇,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曹绍彬,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住益阳市。原告罗六华与被告曹绍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六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绍彬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六华向本院提出诉讼: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欠款95000元;2、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69元,计算至起诉日,后续损失参照逾期罚息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3日,经原告罗六华与被告曹绍彬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茶叶苗木款95000元,并约定2016年12月30日归还45000元,2017年6月30日全部还清,之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曹绍彬未答辩。经本院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告罗六华与被告曹绍彬就茶叶苗木达成买卖合同结算,原告罗六华���约定履行合同义务。2016年6月2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茶叶苗木款95000元,并约定2016年12月30日归还45000元,2017年6月30日全部还清,之后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并出具欠条:“欠条今欠到罗六华茶苗款玖万伍仟元整(95000.00元),还款方式2016年12月30日归还肆万伍仟元整,2017年6月30日全部还清。1363737****曹绍彬2016年6月23日”。后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买卖合同,并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95000元,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履行支付货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原告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或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关于原告诉请赔偿损失1669元,因双方在结算时并未约定违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绍彬支付原告罗六华货款95000元;二、驳回原告罗六华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付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逾期付款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7元,减半征收1108元,由原告罗六华负担108元,被告曹绍彬负担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寒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