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杜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12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兰考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12月2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月5日被兰考公安局逮捕。辩护人张清静,齐雪芳(实习),河南金山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及辩护人张清静、齐雪芳(实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杜某醉酒驾驶豫B×××××号小型面包车,沿兰仪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兰封加油站”前驶出公路面,将公路外东侧站立人贾民丰撞倒致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杜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6.23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杜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等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5月8日又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裁定准许。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杜某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一份、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事故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刘某、马某、贾某、代某的证言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的辩护意见,经庭审质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虽然没有离开现场,但没有被告人报警记录,不能证明被告人杜某有自首的情节,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应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杜某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2018年1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马俊超审判员 杨金亮审判员 马随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