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民终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缪国泽与郎华锋排除妨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缪国泽,郎华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终17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缪国泽,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郎华锋,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上诉人缪国泽因与被上诉人郎华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4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国泽以同意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为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缪国泽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缪国泽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上诉人缪国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小健审判员 于相成审判员 郭雅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