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周春丽与加依劳别克克孜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春林,加依劳别克·克孜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0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周春林,男,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住阿勒泰市。被执行人加依劳别克克孜勒,哈萨克族,1984年6月11日出生,住阿勒泰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年4301阿刑初字第00018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加依劳别克克孜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加依劳别克克孜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了31500元后再未自动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住房、土地、农机具等财产状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加依劳别克克孜勒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同意本案终结。故本院决定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1)年4301阿刑初字第0001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标的总额31500元,已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31500元。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法院(2011)年4301阿刑初字第00018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力审判员 米热别克扎尔克汗审判员 海依霞 吾 拉勒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特列吾 拜 哈太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