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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4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许淞霖与刘文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淞霖,刘文莲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4民初1715号原告:许淞霖,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香河县人,住香河县。委托代理人:杨会东,香河县县城大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文莲,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容城县人,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委托代理人薛彦利,容城县博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许淞霖与被告刘文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许淞霖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淞霖撤诉。案件受理费2237元,减半收取1118.5元,由原告许淞霖负担。审判员 王亚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晓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