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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河南省某1公司、河南某2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河南省某1公司,河南某2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2823号原告朱某。被告河南省某1公司。被告河南某2公司。关于原告朱某诉被告河南省某1公司、河南某2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而该案所涉及的纠纷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7元,退回原告朱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倩人民陪审员  李秀珍人民陪审员  崔宗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彦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