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内江市龙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明强、刘明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江市龙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明强,刘明君,内江市启明星幼儿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356号原告:内江市龙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89号。法定代表人:段永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全(特别授权),系四川朴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明强,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刘明君,男,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内江市启明星幼儿园。住所: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号翰文世家2-2。法定代表人:李波,系该园主要负责人。原告内江市龙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明强、刘明君、内江市启明星幼儿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内江市龙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龙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江市龙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费减半收取95.00元,由原告内江市龙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幸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甜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