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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晶财与贾建祥、刘玉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晶财,贾建祥,刘玉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执44号申请执行人:张晶财。被执行人:贾建祥。被执行人:刘玉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晶财与被执行人贾建祥、刘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晋民终71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贾建祥、刘玉娥的银行存22768434.68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尹玉平审判员  谭政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武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