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平顶山万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乔新生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顶山万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乔新生,霍军四,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民终145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平顶山万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新生,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锟,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乔新生,男,住河南省叶县。上诉人(一审被告):霍军四,男,住河南省许昌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磊,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平顶山万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乔新生、霍军四因与被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郏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5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万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锟,上诉人乔新生、霍军四,被上诉人垫富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万达公司、乔新生、霍军四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郏县人民法院(2016)豫0425民初257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一审诉讼费及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一、一审法院确认的本案民事案由是追偿权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规定,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本案显然不属于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作为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要以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为前提。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民事起诉状与庭审中的陈述前后矛盾。三、河南广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平顶山成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乔新生,两个公司本身也是关联公司,根本不存在2016年7月6日的消费情况。四、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在港联融租赁有限公司消费461065.57元,也不能证明被上诉人通过第三方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上诉人转账帮扶资金461065.57元,因此作为上诉人乔新生、霍军四不应当承担本案连带清偿责任。综上,被上诉人提供的民事起诉状、证据与庭审中的陈述前后矛盾,对于被上诉人在起诉状及庭审中自相矛盾的陈述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一审法院未予以确认,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仅凭被上诉人相互矛盾的陈述和单方打印的未经核实的网页复印件认定本案事实,认定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纠正一审错误判决,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垫富宝公司答辩称,请求依法驳回三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依法维持原审判决。一、关于本案一审的案由适用,本案一审法院虽然适用了追偿权纠纷案由,但是实质上一审法院是按照民间借贷合同审理的本案,从一审判决书中可以明确看出其适用了合同法有关借款合同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进行调整,况且本案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所签订的都是一系列合法有效的合同,故一审法院适用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判决,结果合法且正确;二、答辩人已经在一审庭审中明确了港联融资租赁公司的账户作为针对逾期欠款客户所设立的虚拟帮扶延期的账户而存在,其存在的作用就是在逾期欠款客户不能按照账单日及还款日进行按时偿还欠款时,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方式重新进行展期还款;三、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民事起诉状与庭审中陈述前后并不矛盾且能够相互印证被答辩人的欠款事实;四、河南广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本案被答辩人万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乔新生,两个公司也确系关联公司;五、答辩人一审提供的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发送短信验证码的证明加盖有该公司的印章,能够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法院也可依职权再次进行调查核实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六、本案被答辩人乔新生、霍军四都亲笔向答辩人签订出具有最高额保证合同,其合同双方签字自愿且无其他合同无效事由,故被答辩人乔新生、霍军四应当承担本案连带担保责任。因此一审法院认事实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平公正,并不存在任何有意偏袒答辩人的意思,应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垫富宝公司向一审法院诉称,垫付宝是垫富宝公司推出,为卖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企业在垫付宝网站(网址××)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又成垫付卡卡号),垫付宝卡号是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垫富宝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全体股东签署《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LS10》,垫富宝公司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垫富宝公司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A会员称作用户或买方会员,B会员称作商户或卖方会员。买方会员在账单日次日起至还款日止期间(称作一个账单周期)在卖方会员处消费,垫富宝公司替买方会员垫付消费款项给卖方会员,垫付方式为:将买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消费款项的垫付宝额度扣除2.4%的服务费后划转至卖方会员垫付宝账户。例如:A会员在B会员处消费100元,则A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减少100元,B会员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增加97.6元。卖方会员随时可以将征集垫付宝账户中的全部或部分额度向垫富宝公司提现,卖方会员操作提现时垫富宝公司将提现金额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卖方会员绑定的银行账户,并同时减少卖方垫付宝账户中等值于提现金额的垫付宝额度。操作提现只能由卖方会员发起,但垫付宝网站对卖方会员提现时间不作限制,如果卖方会员暂时不操作提现,额度就暂时停留在卖方会员的垫付宝账户中。或者,卖方会员也可以将自己垫付宝账户中的额度用作去其他会员处消费,此事,卖方会员的身份就转化为买方会员。对买方会员而言,在一个账单周期内垫富宝公司替其垫付消费款项无论是一笔还是多笔均不计利息,但买方会员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垫富宝公司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垫富宝公司,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对垫富宝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对卖方会员而言,垫富宝公司依照《垫富宝交易协议》约定向其收取垫付款项一定比例(目前为2.4%)的服务费。万达公司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88×××68,后万达公司与垫富宝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如前所述担保函件。本案中垫富宝公司诉请万达公司偿还的垫付宝交易情况如:①2016年09月08日,在卖方会员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处消费461065.57元。以上交易垫富宝公司替万达公司垫付了消费款项,万达公司逾期拒不归还垫富宝公司,乔新生、霍军四拒不承担担保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万达公司向垫富宝公司支付欠款461065.57元及违约金46106.55元等共计507172.12元;2、判令万达公司支付每日按欠款额的0.1%给垫富宝公司延迟履行违约金(从欠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3、判令乔新生、霍军四对万达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垫富宝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9月22日,垫富宝公司作为甲方,万达公司方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一份,合约内容显示:垫付卡卡号:88×××68双方订立合约是基于万达公司的以下承诺达成的:1、万达公司自愿在垫富宝公司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网址为××)注册成为会员,授权垫付宝网站按照万达公司在网上的指令进行操作,万达公司不可撤销地承诺完全遵守本合约、垫付宝网站的各项制度及网页提示。2、垫富宝公司及垫付宝网站为每一会员网上授予垫付宝账户(又称垫付卡账户),垫付宝账户是识别垫付宝会员身份的账户,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卡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3、万达公司知悉:垫付宝网站是垫富宝公司为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垫富宝公司替垫付宝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垫富宝公司。4、垫富宝公司根据万达公司向垫付宝网站所提供的资料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万达公司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万达公司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万达公司在垫付宝网站取得了会员资格并取得了信用额度,即领用了垫付宝(垫付卡)服务,万达公司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对垫富宝公司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5、如万达公司作为法人,需要指定专人作为万达公司的授权代表,使用万达公司的垫付宝卡号进行操作,代表万达公司行使垫付宝网上操作权限,该人使用万达公司垫付宝卡号在垫付宝网站上的一切操作行为,由万达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约,共同遵守:……3、万达公司承诺使用垫付宝卡号进行的一切操作及行为均为万达公司本人亲自所为或本人授权所为(包括但不限于操作该垫付宝卡号对应的垫付宝账户、通过垫付宝网站以网络在线点击确认的方式认可《垫付宝服务协议》等各项协议、规则、细则、条款等),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万达公司承担……第三条万达公司应还款项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万达公司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后,垫富宝公司替万达公司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万达公司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垫富宝公司。1、万达公司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垫富宝公司代万达公司垫付的消费款项。2、万达公司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列明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万达公司交纳服务费。…。第四条还款及违约责任1、万达公司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万达公司和垫富宝公司达成的其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2、万达公司未按时足额偿还垫富宝公司代其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他款项的,万达公司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万达公司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万达公司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垫富宝公司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第五条交易2、万达公司自愿承担在垫付宝网站上完成交易后的还款责任。垫付宝账户仅限万达公司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或出租。万达公司妥善保管垫付宝账户和支付密码、动态支付密码,因保管不善、转借他人、密码泄漏或其他不谨慎、不良行为发生的冒用或信息盗用等损失,由万达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万达公司不得以与垫付宝特约商户发生纠纷和对交易有疑问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垫富宝公司的款项。2015年9月22日,董瑞萍与万达公司签订了授权书,作为万达公司的全权代表委托人,负责偿还万达公司与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与垫富宝公司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卡领用合约》、指定借款人与包括但不限于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等轻易贷出借人或债权人基于《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等业务交易项下的款项。收取万达公司与包括但不限于垫富宝公司网签的《垫付宝服务协议》项下的款项、提现及业务支付款项。且办理了一张银行借记卡(开户人姓名:董瑞萍,银行卡卡号:62×××41)作为万达公司偿还上述合同款项的付款卡或接收上述公司付款的收款卡。乔新生和霍军四于2015年9月22日签署了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承诺本人自愿为万达公司在领用合约项下在垫富宝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乔新生在担保承诺函中所留手机号码为137××××4119,乔新生在庭审中认可该手机号码为其本人的手机号码。合约签订后,万达公司通过垫付宝网站进行了多笔交易并偿还了部分款项,并曾利用其专用账户进行提现,消费与提现记录显示垫付宝网站的1个消费额度对应银行的人民币1元。2016年7月16日21:38万达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上与平顶山市玖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易200000元,2016年7月16日21:58万达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上与平顶山广鑫汽车运输公司消费280000元,2016年7月16日万达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上与张旭岩交易20000元,以上共计500000元。同时提供了平顶山市玖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广鑫汽车运输公司、张旭岩在垫富宝网站相对应的三笔交易记录。2016年8月31日万达公司通过垫付宝网站还款62250元(包括本金50000元和违约金12250元)。2016年9月8日通过与第三方公司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交易461065.57元,垫富宝公司称该笔款系经双方协商,垫富宝公司对万达公司所欠的450000元款通过设立的虚拟公司即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的帮扶,其中11065.57元为服务费,帮扶后总欠款数额为461065.57元。另查明,1、垫富宝公司提供的垫付宝网站的网页截图显示万达公司和垫富宝公司在垫付宝网站上达成的万达公司的还款日为每月22日。垫付宝交易协议约定,交易发生时,垫富宝公司将向该笔交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方收取交易额2.4%作为服务费,该服务费标准可由垫付宝随时进行调整。2、诉讼中,垫富宝公司提供了第三方管理平台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短信返回报告记录,记录显示:①2016年9月8日10:17,该平台向手机号137××××4119发送并由该号码接收的短信内容为:[交易已成功创建]你订单号为100000004238349的交易金额为461065.57元,动态支付密码有效期限为15分钟,详询4001008899。②2016年9月8日10:22接收的短信内容为:验证码634980,交易金额461065.57元(订单100000004238349),15分钟有效。③2016年9月8日10:22接收的短信内容为:(交易已成功批准)你的垫付宝订单100000004238349于2016年09月08日10时22分支付成功,交易金额461065.57元。客服热线4001008899。上述事实,有垫富宝公司提供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宝网站网页截图(交易协议、交易记录)、会员张旭岩、河南广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玖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后台交易记录截图、垫富宝公司制作的交易明细表、开元金融的帮扶政策公告通知(QD2016-0044号)文件、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够公司通讯平台的短信发送报告记录、董瑞萍在中信银行提现客户回单及付款明细,万达公司提供的万达公司银行账户的交易记录、河南广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当事人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一审法院认为,万达公司与垫富宝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垫富宝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为万达公司垫付了461065.57元消费款,万达公司应按约定时间(2016年9月22日前)及时偿还该垫付款,故对垫富宝公司要求万达公司偿还垫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垫富宝公司要求万达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延迟履行金的主张,根据双方约定,万达公司未按时足额返还垫富宝公司垫付款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延迟履行金。而垫富宝公司与万达公司签订的垫付宝系列合同,其实质是民间借贷合同,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借款合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予以调整,垫富宝公司请求万达公司按照欠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并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额的1‰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明显过高,故对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万达公司称其并未在2016年9月8日在垫富宝公司提供的网站的会员单位发生交易461065.57元,由于万达公司如需交易需要通过第三方平台向指定的手机发送的验证码才能进行,且双方签订的垫付卡合约约定,万达公司应妥善保管垫付宝账户和支付密码、动态支付密码,因保管不善、转借他人、密码泄漏或其他不谨慎、不良行为发生的冒用或信息盗用等损失,由万达公司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垫富宝公司提供了第三方北京创世漫道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短信返回报告,显示2016年9月8日该平台向万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乔新生的电话137××××4119发送的验证码以及交易金额461065.5元成功的短信记录。故对万达公司的辩称理由不予支持。而乔新生和霍军四签订了不可撤销承诺函,承诺为万达公司在垫富宝公司的消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乔新生和霍军四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平顶山万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461065.5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6年9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算至判决生效后确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间内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乔新生和被告霍军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08元,由被告平顶山万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乔新生、霍军四共同负担。本院二审查明的其它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本案二审主要争议焦点问题是:垫付宝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审原告,其诉讼主体是否适格;原审判令万达公司支付垫付宝公司投资款及违约金,乔新生、霍军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垫付宝公司作为本案的原审原告,其诉讼主体是否适格问题。本院认为,2015年9月22日,垫富宝公司与万达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约定,垫富宝公司根据万达公司向垫付宝网站所提供的资料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万达公司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万达公司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万达公司在垫付宝网站取得了会员资格并取得了信用额度,即领用了垫付宝(垫付卡)服务,万达公司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对垫富宝公司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如万达公司作为法人,需要指定专人作为万达公司的授权代表,使用万达公司的垫付宝卡号进行操作,代表万达公司行使垫付宝网上操作权限,该人使用万达公司垫付宝卡号在垫付宝网站上的一切操作行为,由万达公司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虽然适用了追偿权纠纷案由,但是实质上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仍然是民间借贷,一审法院也是按照民间借贷审理的本案。垫富宝公司既然依照合同约定为万达公司垫付了461065.57元消费款,那么,万达公司就应按约定及时偿还该垫付款。万达公司没有按约定时间及时偿还该垫付款,垫富宝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向其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原审判令万达公司支付垫付宝公司投资款及违约金,乔新生、霍军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问题。本院认为,2015年9月22日,董瑞萍与万达公司签订了授权书,作为万达公司的全权代表委托人,负责偿还万达公司与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河北创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车辆融资租赁合同》、与垫富宝公司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卡领用合约》、指定借款人与包括但不限于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等轻易贷出借人或债权人基于《个人借款及担保协议》等业务交易项下的款项,收取万达公司与包括但不限于垫富宝公司网签的《垫付宝服务协议》项下的款项、提现及业务支付款项,且办理了一张银行借记卡作为万达公司偿还上述合同款项的付款卡或接收上述公司付款的收款卡。乔新生和霍军四于2015年9月22日签署了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承诺本人自愿为万达公司在领用合约项下在垫富宝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垫富宝公司与万达公司签订垫付宝领用合约后,万达公司通过垫付宝网站进行了多笔交易并偿还了部分款项,2016年9月8日通过与第三方公司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交易461065.57元,垫富宝公司称该笔款系经双方协商,垫富宝公司对万达公司所欠的450000元款通过设立的虚拟公司即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进行的帮扶,其中11065.57元为服务费,帮扶后万达公司总欠款数额为461065.57元。万达公司没有按约定时间及时偿还该垫付款,应当承担清偿该垫付款及违约金的责任,乔新生、霍军四对上述款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人万达公司、乔新生、霍军四未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理结果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8950元,由上诉人平顶山万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乔新生、霍军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文平审 判 员 李 勇代理审判员 崔伟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江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