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782连云港丰瑞电子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宏程电子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伟益电子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丰瑞电子有限公司,张家港市宏程电子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伟益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7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连云港丰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中路26号锦屏镇酒店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宏程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善港村。法定代表人:姚伯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根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吉夫,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伟益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泗港闸上村。法定代表人:姚百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根华,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吉夫,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连云港丰瑞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家港市宏程电子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伟益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6民初1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丰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莉,被上诉人张家港市宏程电子有限公司、张家港市伟益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吉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丰瑞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丰瑞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连云港丰瑞电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980元,减半收取4990元,由上诉人丰瑞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洋审 判 员 王小姣代理审判员 丁燕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亚威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