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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执3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河南乐美森木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乐美森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7执3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阳县。被执行人:河南乐美森木业有限公司,宜阳县。关于河南乐美森木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327民初2817号调解书,于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2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乐美森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政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成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