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周国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刑初33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国君,男,33岁(198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眉山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7)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国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黑建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国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4日22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建筑公司工人宿舍内,被告人周国君和杨某因聊天问题发生口角后互殴,被告人周国君持啤酒瓶殴打杨某头部、面部等,致其左侧面部皮肤裂伤、左前额皮肤裂伤、后枕部皮肤裂口等多处伤情。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2017年2月28日,被告人周国君在四川省人寿县禾加派出所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国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陈述,证人辜某、董某1、董某2证言,被告人周国君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110”接警单、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提取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医院诊断证明书、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国君无视国法,遇事后不能冷静对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国君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周国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周国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国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1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20年7月27日止)。二、扣押在案的碎啤酒瓶二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孙晓东人民陪审员 谢国钧人民陪审员 丰永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海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