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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2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党中友与王宇哲、王宇辉、柏文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中友,王宇哲,王宇辉,柏文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2民初1490号原告:党中友,男,1970年5月9日出生,住肇东市。被告:王宇哲,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肇东市。被告:王宇辉,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肇东市。被告:柏文起,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住肇东市。原告党中友与被告王宇哲、王宇辉、柏文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中友,被告王宇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宇哲、柏文起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党中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互负连带责任立即给付欠款本金24,000元,利息1,440元(自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3月6日,按月利2分计算),本息合计25,44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按月利2分给付原告利息,至偿清欠款时止;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27日,三被告在原告处借款24,000元,约定月利2分,于2017年1月27日前还款,由三被告共同出具欠据一份。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关于借款本息拖欠至今未给付。王宇哲、柏文起在答辩期限内未予答辩。王宇辉辩称,欠款属实,这笔钱都是我花的。我现在没有偿还能力,我同意分期分批还款,到今年年末全部还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7日,王宇哲、王宇辉、柏文起在党中友处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2分,于2017年1月27日还款,并将借款期间的利息4,000计入本金,由王宇哲、王宇辉、柏文起共同给党中友出具欠款额为24,000元的欠据一份。逾期后,经党中友多次催要,王宇哲、王宇辉、柏文起关于借款本息未给付。本院认为,党中友与王宇哲、王宇辉、柏文起之间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出于双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王宇哲、王宇辉、柏文起应互负连带责任给付所借党中友的借款本息,但应按实际的借款数额20,000元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对党中友的诉讼请求给予适当的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宇哲、王宇辉、柏文起互负连带责任给付原告党中友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5,373元(自2016年3月27日至2017年5月10日,按月利率20‰计息),本息合计25,373元,由被告王宇哲、王宇辉、柏文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二、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偿清欠款时止,由被告王宇哲、王宇辉、柏文起按月利率20‰给付所欠原告党中友借款利息;三、驳回原告党中友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元,由原告党中友自负1元,由被告王宇哲、王宇辉、柏文起负连带责任负担21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伟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亮书记员  赵 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