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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186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青岛兆泰运输有限公司、王芝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兆泰运输有限公司,王芝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186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青岛兆泰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西后楼社区,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蓝信玲,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芝三,男,195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兆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芝三债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5日依法委托青岛中仁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芝三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民生商贸城A座D区一楼1051号商铺。2017年2月28日,买受人王丽丽(身份证号码:)以65968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民生商贸城A座D区一楼1051号商铺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丽丽(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丽丽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民生商贸城A座D区一楼1051号商铺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