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4行审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朱喜林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朱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9004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仙桃市沔洲大道特1号9局之仙桃工商局。法定代表人左顺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力,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朱喜林,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麻城市人,住湖北省麻城市。现在仙桃市从事凉菜等经营。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6月24日对朱喜林作出的仙工商处字(2013)9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仙工商处字(2013)97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3年6月24日,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朱喜林销售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作出了仙工商处字(2013)97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6月24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亦未履行。逾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仙工商处字(2013)97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仙工商处字(2013)978号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密审 判 员 许立坤人民陪审员 舒雅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