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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滕永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滕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959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住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文达路八号之一2楼,机构代码91350211155183470D。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欢、许丽玉,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滕永峰,男,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滕永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6)闽0211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厦门市安吉利家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物业服务费4278元、水电费361元、滞纳金(以4278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从2014年9月16日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执行人滕永峰价值人民币13208元(包括受理费、执行费)及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庆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洁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