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丁希好与马晓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509号申请执行人:丁希好,男。被执行人:马晓锋,男被执行人:山东万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太平镇商业街6号。法定代表人:娄本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丁希好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马晓锋、山东万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72404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486元,迟延履行金743.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山东万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丁希好与被执行人马晓锋、山东万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