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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0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心红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心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02民初845号原告:李心红,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伟,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黄河路中段中国联通周口分公司办公楼一、五层。负责人:苏平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雪芬,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李心红(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雪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车辆损失费、施救费、鉴定费等共计45632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8日16时18分许,李创创驾驶豫P×××××小型普通客车沿周口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周口大道建设路交叉口左转弯过程中,与刘威振驾驶豫P×××××小型轿车沿周口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六大队第2016110816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创创负事故主要责任,刘威振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所有的豫P×××××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处投有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被告辩称:被告公司从未拒赔,原告直接诉至法院,诉讼费鉴定费应当自行承担。在此次事故中被告的车辆负主要责任,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扣除三者车辆在交强险内承担的2000元后按照70%的比例赔付。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河南易德鉴定评估字(2017)第041931号评估报告书系本院依法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该评估报告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仅以评估金额过高为由提出异议,其异议理由不成立。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11月8日16时18分许,李创创驾驶豫P×××××小型普通客车沿周口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周口大道建设路交叉口左转弯过程中,与刘威振驾驶的豫P×××××小型轿车沿周口大道由北向南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周口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六大队对该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并作出第20161108161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创创负事故主要责任,刘威振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事故车辆豫P×××××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证中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原告,原告为该车在被告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中包含有保险金额为65287元的机动车损失险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止。诉讼期间,原告申请向本院提出对豫P×××××小型普通客车车损进行评估。经本院委托,河南省易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事故车辆豫P×××××小型普通客车的修复价格为23600元。原告因此次评估支付评估费用2000元。本次诉讼中,原告仅要求被告赔偿自己车辆豫P×××××小型普通客车的损失。对于第三者事故车辆豫P×××××小型轿车损失的赔偿,因涉及评估问题,原告提出本诉讼中,其不再主张,将另行解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原告作为投保人已按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在保险期间原告的车辆发生事故,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原告发生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经依法评估价原告车辆损失值为23600元,被告应当给予原告赔偿。评估费为确定原告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费用,被告应当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李心红支付理赔款25600元。(该款汇至如下账户,李心红,开户行:中原银行周口北花园支行,账号:41×××0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原告李心红承担612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承担元288。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丽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