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民初12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宜兴市唐盛石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宏发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德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唐盛石材有限公司,北京宏发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杨德才,杨春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2986号原告宜兴市唐盛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A4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5806171-8。法定代表人唐小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育东,江苏李杏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宏发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华轩1号楼1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00126691U。法定代表人杨世清。被告杨德才,男,196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杨春阳,男,1984年3月14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唐盛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盛公司)诉被告北京宏发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发盛公司)、杨德才、杨春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盛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原告唐盛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盛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唐盛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姚剑梅人民陪审员 杨 江人民陪审员 何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钰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