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熊庆林与被告徐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庆林,徐诺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11民初1731号原告:熊庆林,男,1971年4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徐诺,女,198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原告熊庆林与被告徐诺欠款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滕清独任审判,于2017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庆林,被告徐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熊庆林诉称,2016年6月份,经别人介绍到被告位于西门大排档的房屋改造工程贴卫生间磁砖,当时被告只付了几千元。工程干完后,被告只打了一张15000元的欠条,而没有付工资。现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5000元。被告徐诺辩称,这不是工资,是装修款,我出具的欠条上写的很清楚,期间原告向我要过钱但因为我的房子漏水要求原告修好,原告没有修好,我找别人修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份,原告熊庆林为被告徐诺做房屋装修工程,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16年10月21日,被告徐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西门大排档瓦工厨房、卫生间、地砖、墙砖、防水等15000元,并注明:2016年10月22日付清。嗣后,被告徐诺未能支付上述所欠款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欠条一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徐诺欠原告熊庆林150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及被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徐诺应及时支付,现其久拖不付,引发诉讼,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被告徐诺辩称“其房子漏水要求原告维修”的法律关系,被告徐诺可另案起诉予以调整,故本院对此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熊庆林欠款15000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被告徐诺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滕 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傅小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