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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郭明生与薛美林、王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明生,薛美林,王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3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明生,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美林,女,198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律师,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审被告:王玮,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淮安市清江浦区。上诉人郭明生因与被上诉人薛美林、原审被告王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原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因区划调整,该院与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合并为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6)苏0802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明生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郭明生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明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郭明生负担(已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宪腾审 判 员  刘 弘代理审判员  吴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