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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终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恩祥、许丽华、张婷婷、张一博与锦州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恩祥,许丽华,张婷婷,张一博,锦州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3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恩祥,男,1943年2月25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凌海市。上诉人(原审原告):许丽华,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婷婷,女,1992年5月22日出生,满族,个体业者,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一博,男,1999年10月5日出生,满族,学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贵金,辽宁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凌西大街48号。法定代表人:韩学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雷,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恩祥、许丽华、张婷婷、张一博因与被上诉人锦州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1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6)辽071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恩祥、许丽华、张婷婷、张一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88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争妍审判员  潘 妍审判员  张楠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瑶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