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3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长福与刘纪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福,刘纪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132号原告:王长福,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73********,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海兴镇众兴村。被告:刘纪生,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79********,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海兴镇自治村。原告王长福与被告刘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长福要求被告刘纪生立即给付借款5,000.00元。2016年1月3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约定于2016年2月3日还款,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该款到期后,被告未能给付全部借款,只给付了5,000.00元,剩余5,000.00元没有给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纪生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长福借款本金5,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伯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连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