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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长福与刘纪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福,刘纪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132号原告:王长福,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73********,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海兴镇众兴村。被告:刘纪生,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海伦市人,身份证号2323211979********,职业农民,现住海伦市海兴镇自治村。原告王长福与被告刘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长福要求被告刘纪生立即给付借款5,000.00元。2016年1月3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约定于2016年2月3日还款,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一份,该款到期后,被告未能给付全部借款,只给付了5,000.00元,剩余5,000.00元没有给付。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纪生于2017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王长福借款本金5,0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纪伯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连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