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英竹与张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竹,张杰,张玉敏,李志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479号原告:李英竹,女,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张杰,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第三人:张玉敏,女,195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第三人:李志怡,男,195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原告李英竹与被告张杰、第三人张玉敏、李志怡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7年5月16日原告李英竹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英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英竹负担。审 判 长 李寿星审 判 员 付彦佼人民陪审员 宋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良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