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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化德县博远镍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化德县博远镍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化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2执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兰布市化德县长顺镇。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王某某妻子),女,1966年3月15日出生,现住内蒙古乌兰布市化德县长顺镇。被申请执行人化德县博远镍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月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明亮,化德县化德县博远镍铁有限公司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922民初387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化德县博远镍铁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化德县博远镍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化德县博远镍铁有限公司账号上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 张 恩审 判 员 :肖学锋人民陪审员 :霍俊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赛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