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5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颖与江永县实实在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罗颖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颖,江永实实在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罗颖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25民初445号原告:李颖,女,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江永县一中家属房。被告:江永实实在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永县潇浦镇城东路附**号。法定代表人:石宪勇,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罗颖刚,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江永实实在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股东,住江永县潇浦镇城北路013号。被告:罗颖刚,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住江永县潇浦镇城北路***号。原告李颖与被告江永县实实在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罗颖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颖,被告江永县实实在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罗颖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到期借款4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0日被告以“依照国家法律鼓励民间投资融资”为由向原告共借入4万元并签有借贷协议,承诺到期还本付息,自2015年4月20日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拒绝归还。原告李颖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江永县实实在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中介服务协议》1份、《转账通知函》1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的事实及借款期限、月利息率等约定。被告江永县实实在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及被告罗颖刚认可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借款事实及利息请求。被告江永县实实在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罗颖刚未向本院提出证据。原告李颖提出的证据,符合证据规则要求,能证明案件事实,且被告无异议,本院采信为有效证据。本院认为,被告江永县实实在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罗颖刚认可原告李颖在本案中主张借款的事实及对利息的请求,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及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江永县实实在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李颖借款40000元未还,应当依法履行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的计算方式: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被告罗颖刚作为江永县实实在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股东,在明知该公司经营范围中并没有代理客户投资理财的业务,而擅自经营该业务,致使原告李颖的借款至今没有收回,被告罗颖刚的行为属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被告罗颖刚对被告江永县实实在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李颖的借款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永县实实在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颖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4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罗颖刚对被告江永县实实在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江永县实实在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罗颖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占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全 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