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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终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何祖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何祖圣,吴XX,滁州市天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终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北路823号。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秋菊,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祖圣,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滁州市西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市天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陈雨,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交通局院内。法定代表人:胡宏,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祖圣、吴XX、滁州市天宝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6)皖1102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6)皖1102民初1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司金虎审 判 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杨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