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监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李威、李桂喜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威,李桂喜,李晓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监5号原审原告:李威,男,197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原审被告:李桂喜,女,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审被告:李晓祥,男,196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审原告李威与原审被告李桂喜、李晓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79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孙津海审判员 王学惠审判员 石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伟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提起再审。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应为现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