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2749杨宇波与葛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宇波,葛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2749号原告:杨宇波,男,198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葛华,男,1977年3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原告杨宇波与被告葛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杨宇波诉称,2014年8月12日,杨宇波与葛华签订了《班组承包责任书》,约定由杨宇波木工班组负责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龙飞国际大酒店3-6层吊顶施工。杨宇波依约完成施工后,双方于2015年2月13日经结算,工程款总价488664.6元。葛华支付380200元,余款108464.6元经多次催要,拒不支付。现诉请法院,要求葛华支付工程款108464.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装饰装修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杨宇波至葛华处承接了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濉溪龙飞国际大酒店3-6层吊顶施工作业,现起诉主张该工程款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杜开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晓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