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恒辉天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合山,北京恒辉天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任合山,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恒辉天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幢B1-0265室。法定代表人宋辉跃。任合山与北京恒辉天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34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恒辉天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合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人民币54713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北京恒辉天缘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无对外出资,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34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晓飞审 判 员 徐 超代理审判员 郭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梦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