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民初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莉与被告铁小林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小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373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振莉。被申请人:铁小林。原告张振莉与被告铁小林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7)鲁1091民初37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500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振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铁小林的银行存款500万元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庭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