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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关建昌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建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57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建昌,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201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越检刑诉[2017]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建昌犯贩卖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8日19时许,被告人关建昌在广州市越秀区白某4路公交车总站内,将1小包白色固体(经鉴定,净重0.42克,检出海洛因成分)以人民币270元的价格售卖给购毒人员陈洪辉。交易完成后,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关建昌人赃并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建昌具有累犯、毒品再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关建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关建昌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关建昌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关建昌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关建昌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关建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关建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0.42克及作案工具手机1台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