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1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郭强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31刑初4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强,男,汉族,1987年10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黄龙县,初中文化,现住陕西省黄龙县三岔镇农民。2017年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黄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检察院以黄龙县院公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文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郭强酒后驾驶陕JE67**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沿黄龙县中心街由东向西行驶准备去石堡镇麻地湾村,当车行至中心街西十字路口右拐弯时,与由北向南正常行驶的陕J22**号警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郭强的血液中乙醇含量302.17mg/100ml。庭审中,公诉人提出被告人郭强已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对方的车辆损失,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郭强拘役三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提取血样照片,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强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郭强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200mg/100ml,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了对方的车辆损失,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郭强从重和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7年8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晓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少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