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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魏宇新与王庆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宇新,王庆丰,庚晓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83号原告:魏宇新,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险峰,黑龙江辰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庆丰,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职业不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庚晓敏,女,1980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职业不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宇新与被告王庆丰、庚晓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宇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宇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魏宇新已预付),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宇新负担。审 判 长  王宝珠人民陪审员  张宇鑫人民陪审员  孙日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