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肖建军申请执行刘应明、文山市六合鲜粮食品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建军,刘应明,文山市六合鲜粮食品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肖建军,男,1987年8月20日生,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委托代理人:张绍文,云南华汇(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应明,男,1952年7月23日生,四川省泸州市人,住文山市。被执行人:文山市六合鲜粮食品加工厂。住址:文山市卧龙街道办事处高登社区高登村村口。经营者:苏中林,男,1969年6月20日生,四川省广安市人,现住文山市。本院在执行肖建军申请执行刘应明、文山市六合鲜粮食品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应明、文山市六合鲜粮食品加工厂已经履行完毕文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601民初38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民初3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自平 来自: